2024三月地方氣候行動新訊
【研究小組整理】
建築節能:健全近零碳建築評估制度建構計畫
根據國發會公佈的2050台灣淨零路徑,2050年以前,所有新建建築物及超過85%建築物,都應達到近零碳建築等級。
目前雖已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ABRI)於2022年提出的建築能效評估系統(Building Efficiency Rating System,BERS),但大部分建築仍無法適用。因此ABRI於近期釋出成果報告,將原有系統擴充成可適用於評估既有與新建、住宅與非住宅、幾乎所有建築的新BERS,待經專家評審後實施。 新版的主要更動包括將評估方式從原本較為精密但繁複的動態EUI理論,更換為更簡便平價的「簡化全棟EUI 理論」,以縮減認證時間、新增新建建築的電梯耗能評估功能 、新增醫院、長照機構、旅館、宿舍、健身休閒等五類建築物的中央熱水系統能效評估功能等。未來也將透過「淨零建築服務平台」,使民眾可以獲取新BERS的相關資訊並試算案件。
(補充:今年1月下旬,內政部訂定發布「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對該議題有興趣者,可以進一步閱讀建研所出版的:低碳(低蘊含碳)建築評估手冊 2023版)
交通:
行政院會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第 3895 次院會決議 新聞稿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主要策略與目標
條例草案的主要策略包括新闢與改善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排除影響人行障礙物,並完善通學、就醫、洽公等生活機能所需之人行安全串聯路網。此外,該條例也著眼於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進行分年分期建設計畫,以優先改善行人密集場所周邊之行人友善區。
改善重點
1.立法目的與用詞定義:明確立法目的,確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範圍和定義,以及行人友善區的概念。
2.主管機關的確立:指定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不同層級的主管機關,負責相關計畫的推動和執行。
3.推動計畫與改善計畫:中央主管機關需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地方主管機關需擬訂改善計畫及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4.行人友善區的公告與設置:重點改善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提供行人動線連續的無障礙步行環境。
5.障礙物的排除:確定固定設施、設備的排除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協助辦理的事項。
6.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的改善:針對地平面不齊的問題進行指定改善。
政策目標
本條例以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為政策目標,透過明文規範各級政府權責,並逐年公布績效指標列入評比,督促各級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改善工作。
2023年3/12行政院長陳建仁 立法院施政報告備詢,影片時間2:04:13
民進黨李昆澤質詢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投資金額,內政部次長林右:永續提升行人安全計畫4年(112年至116年)400億其中包含內政部260億分4年編列分別是;20、100、140、140億,特別針對兩個部分全額補助一個是交通部盤整的易肇事路口清單,承諾113年全部完工。另一是全民參與街道改善決策平臺在全國排名前十名者。
李昆澤質詢重點;停車場、行人設施投資不足。

【外媒】
0312 European Parliament votes through controversial buildings law
歐洲議會3/12通過了爭議的《建築能源績效指令(EPBD)》修訂案。通過的版本已較原版弱化,以留給歐盟成員國充分的餘裕在2035年前將建築部門的能源使用降低20~22%,這些降低的能源使用量必須來自能效表現最差的 43%的建築物。
另一方面,非住宅建物仍受到嚴格規範:在 2030 年前,必須對能效表現最差的 16% 的建築(如辦公室和學校)進行翻修; 2033 年前,對能效表現最差的 26% 的建築進行翻修。其他規定包括從 2025 年起禁止補貼化石燃料供暖器,以及到 2040 年逐步汰除化石燃料供暖系統(此為不具約束力的協議)。該法律也強制要求在新建或翻新的房屋屋頂上安裝太陽能電池板 — — 只要它們具有經濟效益。
EPBD預計在 2026 年底生效,歐盟成員國需提交一系列措施以實現其住宅和非住宅部門的這些目標。
注重效率的產業協會以及裝修材料生產商對該法律的通過表示歡迎。效率倡議DENEFF的執行長表示:EPBD 向政治家和市場發出了明確的信號 — — 至少對於公共和商業用途的建築而言是如此。
EPBD目前只差最後一個正式步驟 — — 歐盟理事會的認可。
(補充:根據歐洲太陽光電協會的新聞稿,EPBD的實施不僅讓未來大多數的建物需裝設屋頂太陽能板,也有助於電力生產的在地化、賦權公民智慧用電的資訊和能力,推動能源轉型。EPBD要求的對象與實行年份如下:
I). 2026 年:新建商業和公共建築; II). 2027年:翻修的商業和公共建築; III). 2029 年:新建住宅大樓; IV). 2030 年:現有公共建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