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成果報告摘要》於近期公布,報告集結七大領域共126項行動成果,試圖展現台灣在調適治理上的整體進展。然在細讀內容後,筆者觀察到制度設計與實務執行間存在斷裂與異化現象,彷彿一場從政策設計到落實操作的「傳聲筒遊戲」──起初的法源精神與治理理念,經多次轉譯後,在最終的執行成果上已大不相同。
本文聚焦三個具體案例:其一為「能力建構領域」計畫與成果的斷裂;其二為「調適產業」的模糊錯位;其三則探討「災害預警」應歸屬於何方,從而揭示整體制度與執行邏輯上的潛在斷裂。
在《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及其《112年度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成果報告摘要》中,可見本期行動計畫延續前期架構涵蓋八大領域。其中有七個領域名稱與內容延續前期,分別為:「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岸及海洋」、「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以及「健康」,以下簡稱為「七大領域」。
而前期設有「災害」領域,則因應其跨領域特性與操作實務的限制,於本期計畫中不再作為獨立領域,改由其他相關領域分別吸納災害風險評估與應對內容;另新增「能力建構領域」,透過推動具整體性與綜效性的策略措施,強化制度設計、知識建構、技術研發及人力資源等層面的因應能力,不僅提升國家整體氣候韌性,更使各領域調適行動得以協同增效,最大化綜合效益。

成果呈現的斷裂:能力建構領域中的邏輯落差與實質遺漏
在成果摘要撰寫邏輯上,七大領域普遍依照「優先調適行動計畫」呈現成果摘要,每一領域的執行成果中可見:本期面向、主管機關、本期目標、策略數量、措施數量、行動計劃及優先執行行動計劃的數量,與年度成果的摘要,若尚未執行則納入後續規劃。
「能力建構領域」則另有一套書寫邏輯,僅呈現執行成果,內容格式參照《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中「肆、 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五、 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該段落源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7 條能力建構逐項規定,擬定出八類調適策略,該部分內容概括性說明需著重的方向,與「優先調適行動計畫」相比,缺乏明確的執行內容。
由於「能力建構領域」的成果報告編排並無緊扣行動計畫,無法像「七大領域」進行行動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對照,因此難免出現疏漏的部分,成果摘要中「能力建構領域」部分優先行動計劃甚至並無提及。
例如作為優先行動計劃的「8-1-6-2 建構自然為本解決方案(NbS)基礎知能」,理應對應第六類調適策略:「建立跨領域與層級之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並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與相關部會協力推動。然而,在報告內容中,卻完全未提及原訂辦理的 NbS 共識營、教材彙編等工作項目,亦無任何與該策略相關的行動計畫與主協辦機關資料。
此現象尤顯矛盾,因為早在行政院通過《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時,院會會議案便已明確指出應「推動『以自然為本』融入自然解方概念」,顯示「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bS)為政策推動核心理念之一,行動計畫內容中也有Nbs的專門章節。
同時,亦被納入本期優先行動計畫,更凸顯其應具高度施政優先性與執行指標性。然對照本期成果報告內容,NbS 不僅未見具體成果紀錄,甚至在文本中全然失語,顯示該項目並未實質執行,亦未在成果溝通與政策檢核中獲得應有重視。
這樣的落差不僅削弱了氣候調適政策中「以自然為本」的重要實踐意涵,也反映了從政策承諾到實際推動之間的執行斷裂。若無法在制度設計與執行層面具體落實 NbS,則相關策略易淪為形式性列名,無助於提升地方調適量能與跨部會協作效能,亦無法真正發揮其在應對氣候風險中的系統性作用。
同樣納入 NbS 概念的,還包括能源供給及產業領域的優先行動計畫「5-1-1-1 建構能源業氣候變遷調適管理機制及推動」,其中明訂的工作項目第 4 點為:「辦理能源領域調適知識推廣與人才培育課程,並納入自然解方(NbS)調適策略概念。」然而該項目在本期成果報告中亦未見相關內容,且能源供給及產業領域更是七大領域中唯一未書寫後續規劃的領域,顯示 NbS 在執行層面再度遭到忽視,其在制度框架中雖有多重指涉與定位,實際操作卻呈現明顯的斷層。
熱詞拼貼的實踐幻象:調適產業目標與實質執行的結構落差
類似的狀況不僅出現在優先行動計劃的未曾提及,也發生成果摘要出現相關的關鍵字,但實際內容卻與先前行動計劃大相徑庭的情況,例如此應執行「8-1-5-1 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未見於成果摘要中。
在調適能力建構八大推動策略中,第五條為「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及調適衍生商品及商機」。其法源依據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7條,明定應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並輔導技術開發與衍生商品。於《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中,更具體指出其目的為建立完整的調適產業鏈,使從業人員、技術與資源能持續投入調適行動,打造具永續性的發展架構。
然而,當我們檢視實際行動計畫內容,卻發現該策略下唯一對應的計畫為「8-1-5-1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其所列工作項目為「促進原住民族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如地熱或太陽光電)」。這原本可作為結合原民地區參與、能源調適與區域發展的良好實踐案例,卻在成果摘要中出現明顯偏離。
該成果報告中僅提及兩項內容:一,盤點原住民族應對氣候變遷的產業發展能力,擬定三年期計畫;二,透過電商平台推廣相關商品,提升能見度、創造收益,並推動地方創生。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的能源設置主軸完全不見,計畫重心轉向電商行銷,缺乏與調適產業鏈建構的直接關聯,也未見其如何連結原民社區面對氣候衝擊的實際需求。
此種轉向顯示出調適行動被熱詞與概念包裝所模糊化的現象。原住民族、地方創生等語彙,若無具體治理脈絡與在地對話,僅是政策修辭上的填空。
對照國際調適實踐,例如加拿大在氣候政策中納入原住民族健康與文化回應的行動項目,凸顯出我國在政策細緻度與多元參與上的明顯落差。
預警的治理縫隙:責任不清與資源浪費的隱憂
在討論預警歸屬問題前,先釐清分類邏輯:一為預警所針對的「災害」是否屬《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20類災害;二為預警是針對災害本身,還是針對特定受體(如橋梁、道路)進行預測。
《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明確指出,在移除「災害」領域後,該領域的內容若為「災害預警與應變作業」不列入調適內容,回歸災防計劃;若為「災害風險評估與韌性提升」相關內容,則歸入「能力建構領域」。
此分類邏輯認為,災害被視為氣候變遷導致風險的表現形式,影響層面橫跨多個領域,難以作為單一可操作的調適系統,不具直接調適操作性,因此需在調適計劃中不應有「災害」領域,且「災害預警與應變作業」與內容與例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災防計劃重合,不列入調適內容。
然而,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7條,「能力建構領域」中強調提升氣候韌性,其核心即為三大方向:「預警性監測、災時衝擊降低與災後復原量能之建立」,此為第一個衝突點,「預警」早已是法定調適工作的一部分,為何最終於「能力建構領域」,我們卻無法看到任何跟預警有關的行動計劃。
更令人關注的是,實際執行層面早已突破制度的分類邊界。我們可在多個行動領域中發現災害預警的設計與執行:如極端高溫警訊、異常波浪預警子系統、高鐵沿線暴雨預警系統等。這些明確的「預警性監測」內容,分散存在於七大領域中,除了災害本身,更著重討論災害發生的地點、影響的對象與造成的影響。
這揭示出一項深層的制度矛盾:「預警」究竟應歸類為能力建構的一部分、廣泛分布於各領域、或完全排除於調適範疇之外?若歸屬不明,不僅易造成責任真空,更恐導致重複投資與資源浪費,進一步阻礙氣候調適資源的有效整合與運用。
掌握調適行動機會之窗
2024年成為有紀錄以來最熱的一年,環境部不僅規劃跨部會建立「抗高溫對策聯盟」,也預告將推出一系列讓民眾有感的調適措施,彷彿為氣候調適賦予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關注與政策動能。各縣市也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推動下,正加緊完成調適行動方案,看似邁向更完整的制度設計。
然而,若缺乏對現行問題的直面解決,這波調適努力終將受限,甚至流於形式。環團與地方學者指出,從高溫風險監測到脆弱族群盤點,從跨部門溝通到地方政策落實,當前的制度與執行機制仍存在諸多斷裂。例如脆弱族群如農民、戶外勞工經常因為行政分類錯置而被忽略,高風險地區的行動策略也常停留在報表層次,難以真正應對即將到來的氣候衝擊。
氣候調適不該僅止於技術或計畫堆疊,更應是一項具整合能力、制度一致性與回應脆弱群體需求的長期治理工程。當政策從中央到地方,從部會到基層,經歷多重轉譯後往往僅剩文件往返與形式化報表,而非實質回應風險或強化韌性。
據聞,環境部欲提前啟動下一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的研擬工作,將以剛公告的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引領各部會鑑別關鍵風險。但若要確保下一期的國家調適行動計畫可有效回應氣候風險,當下的成果報告,便是重要的監督依據。環境部應統籌各部會,於成果報告撰擬與發佈時,均舉辦與利害關係人會議,方可制度性的建置落實調適計畫的行動網絡。
當前,我們應正視這場「傳聲筒遊戲」所暴露的制度問題:調適能力建構策略追蹤落差、災害預警歸屬混淆、調適產業行動空洞化——這些都顯示制度設計與實務落差仍深。
在氣候風險加劇的情勢下,政策執行力與協同性將成為衡量治理韌性的關鍵指標。我們亟需重構清晰的制度邏輯、責任分工與跨部門整合機制,才能真正讓調適行動發揮實效,回應即將到來的氣候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