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RM報告指出,多數大型跨國企業的氣候承諾誠信度不足,減排目標多未涵蓋範疇三排放,且過度依賴碳抵換。SBTi則澄清其方法學與CCRM不同,強調企業須以實質減排為主。We Mean Business Coalition則呼籲政府應介入制定規範,協助企業落實氣候行動。鴻海在報告中因排放揭露不完整、減排措施細節不足,被評為低誠信度,應強化資訊揭露並減少對碳抵換的依賴。
By 林怡均、楊沛為/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原文2023年3月27刊載於CSR@天下,本篇新增關於CCRM報告對鴻海的評價。
跨國、大型與領導型企業紛紛提出氣候承諾,這些承諾的誠信度與透明度成為各方關注焦點。該如何看待這些總體評價不高的氣候承諾?社會各界該把目光放在這些願意率先提出氣候承諾的企業身上,抑或是要求尚未提出氣候承諾與行動的其餘99%企業盡快跟上腳步?
德國智庫新氣候研究所(New Climate Institute)與碳市場觀察(Carbon Market Watch)發布2023年「企業氣候責任監測」(Corporate Climate Responsibility Monitor,CCRM)報告,檢視全球24家大型跨國企業的氣候承諾與策略。
包括台灣的鴻海集團在內,這24家企業代表的是全球8大排碳產業部門各自前3大的跨國公司。他們在2019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合計佔全球4%、約2.2億噸CO2e,也都透過包括聯合國「奔向淨零」(Race to Zero)等倡議行動承諾採取與《巴黎協定》1.5°C升溫目標相符的減碳作為、被視作私部門研擬氣候策略的模範。
企業的氣候戰略誠信度偏低
但研究卻發現,這24家公司中有15家的氣候戰略誠信度被評為「低」或「非常低」,其承諾的氣候行動往往不符合他們聲稱的淨零目標。
為何企業的氣候承諾與實際作為之間會存在如此的鴻溝?這些鴻溝可以透過什麼方式彌補起來?這份研究的發現又對台灣企業的氣候行動有哪些啟示呢?
CCRM報告重點摘要
首先,此份報告對各企業氣侯行動的評估主要以以下四大面向為依據:
- 溫室氣體排放量(包含範疇一、二和價值鏈上下游的範疇三)與進展追蹤
- 減排目標
- 自身排放量(範疇一與二)削減
- 氣候貢獻與碳抵換
整體而言,企業在前三項措施的透明度表現相對較好,但誠信度都不足;而第三項中的再生能源採購以及第四項碳抵換的透明度與誠信度都非常低。
除了H&M集團、Holcim建材集團、汽車製造商Stellantis、航運的Maersk集團、鋼鐵業的Thyssenkrupp集團5家企業有承諾深度減碳,將在各自的長期目標年以前,將排放量減少至少 90%以外,其餘 17 家公司的長期目標誠信度不佳(缺乏承諾、含糊不清、或承諾不足)。若將這 24 家公司的淨零承諾轉化為減排量,預估在其淨零目標年之前僅會減少公司溫室氣體足跡的 36%。
這其中的原因,可從2030年的減排目標看出一些端倪。
雖然這24家企業中有22家都訂定了2030年的中期目標,但皆僅涉及有限範圍的排放源(如僅限於直接排放的範疇一或外購能源的範疇二,頂多加上特定類別的範疇三間接排放),而忽略了對這些企業而言排放量佔總體碳足跡高達90%以上的範疇三。
若再進一步將這些企業所承諾的2030年目標轉化為2019 年至 2030 年期間的絕對減排量,大約可削減整個價值鏈排放量的 15%-21%。然而,這遠低於實現《巴黎協定》1.5°C 目標所需、在 2019 年至 2030 年間削減43% 的全球溫室氣體減排量。
另外,在達到2030年減排目標過程中對於碳抵換的依賴,也使這些目標具有誤導性。
碳抵換一直以來都是個受關注也具爭議性的問題,相關標準與指引也五花八門,但到2022年已發展出了頗為明確的共識,即:可信的企業策略應專注在低碳技術的應用,以實質削減排放量為主軸,碳抵換計劃僅佔非常小的一部分。
在整體趨勢已朝「氣候貢獻」(Climate Contributions)的形式前進、不再將企業在自身價值鏈之外的氣候行動與投資視作可以抵減自身排放量之際,企業卻尚未跟上腳步 — — 報告所檢視的24間企業中,僅有四家未將價值鏈以外的行動和捐款列為抵減自身排放的措施。
外界回應
由於報告所評估為「低誠信度」的企業氣候策略中,許多都有通過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組織(Science-based Target Initiative,SBTi)的審核,該組織亦出面澄清其方法學與驗證過程。除了SBTi的評估資料包括各企業因商業敏感而未公開揭露的資料,而較CCRM的評估依據來得多以外,SBTi也強調其對淨零目標的覆蓋範疇有明確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 必須至少覆蓋範疇一和二排放量的95%與範疇三的90%
- 短期(5至10年內)範疇三若佔公司總排放量40%以上需另訂該範疇的減排目標
- 範疇三的近期目標需要涵蓋其排放量的2/3(67%),並與巴黎協定2°C升溫目標一致
- 長期(2050年以前)目標則必須將範疇擴大的價值鏈內排放源的90%以上,並與1.5°C目標保持一致
在範疇三減排方式的方法學上,CCRM報告採用的基準是1.5°C升溫目標下,用跨行業別的排放軌跡來評估企業的應減排量(即:2030年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19年水平減少43%)。SBTi則是除了絕對減排目標以外,也承認相對減排目標、供應商和客戶參與目標,以及非基於排放的目標(如要求承諾零毀林等),以推動整體價值鏈脫碳。
至於碳抵換的爭議,SBTi則指出CCRM報告誤解了碳抵換在其企業淨零排放標準和SBTi FLAG(Forest, Land, and Agriculture Guidance)指引當中的角色。
SBTi的標準一直都很明確:企業不可以透過任何形式的碳抵換來達成科學基礎減碳目標,他們必須先將自身排放量減少90%以上,才能用其他方式永久清除殘餘排放量。
FLAG指引則是採用淨排放作核算(即,反映生物來源的總排放量和清除量),因此企業提出FLAG目標中所提到的淨排放並未有使用碳抵消之意,也獨立於產業與能源方面的減碳目標。
We Mean Business倡議聯盟執行長Maria Mendiluce則在投書中表示,監督企業履行氣候承諾與責任固然是好事,但不應讓「追求完美」成為企業氣候行動的敵人、或甚至將所有企業氣候行動都視同漂綠。
她認為,與其花費下個10年與已有氣候策略的數千家領航者企業爭執其計畫是否完美,不如讓百萬家公司都捲起衣袖來執行它們不完美的氣候計畫、再持續扶持它們進步來得有效。
Maria Mendiluce指出,政府部門應介入溫室氣體的核算與報告、自願性碳市場等方面,提出相關規範,以移除企業氣候行動的屏障與誠信問題。
鴻海在CCRM報告的評價如何?
整體而言,在誠信度與透明度上,鴻海都被評價為「低」。CCRM認為其排放揭露不完整且缺乏減排措施的細節,因此難以評價該公司的整體減排策略。以下進一步說明:
鴻海大部分的排放來自範疇三,佔總排放(約30MtCO2e)的82%。其2020年永續報告書首次揭露了公司範疇三的排放量估算,但未具體說明最相關的排放源為何,2021年報告書尚未提供範疇三的排放資料,因此CCRM無法判斷該公司最主要的排放源為何、又是否已將減排措施充分反映在其氣候策略中。
鴻海訂定了 「2050 年實現價值鏈的淨零排放」目標,以及2025、 2030、2035 年的中期目標(相較2020年,2025年、2030年、2035年將減排21%、42%以及63%),假設鴻海的減排目標適用於整個價值鏈,那麼2035年前,該公司接近IPCC的1.5°C目標(將全球升溫控制在在 1.5°C 以下的水準)。但鴻海未清楚說明這些中期目標是否也適用於其完整價值鏈,也不確定這是否涵蓋所有溫室氣體或是CO2本身(在其永續報告書中,碳排放、溫室氣體排放等詞彙被交錯使用);該公司也尚未具體說明 2035 年以後的減排目標、預期措施(如:是否使用碳底換)如何實現到2050 年的淨零排放。
鴻海提供的減排措施資訊有限,儘管其 2021 年的永續報告書中概述了能源和減排措施的工作計畫,包括:執行能源效率的政府法規、制定節能計畫以及尋求能源管理系統認證。 然而,該公司沒有提供關於這些措施的更多細節,也沒有預期時間表或是每項措施的減碳貢獻佔比。 例如,報告書提到:推廣「綠色製造系統」時,鴻海沒有解釋「綠色」的含義,以及將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使製程「更綠色」。 在供應商方面,鴻海要求他們承諾到 2050 年實現淨零排放,並制定長期減排目標,鴻海將評估供應商的進展並減少與表現不佳者的交易。為了支持供應商,鴻海希望引導他們使用 100% 再生電力製造產品: 2021 年,該公司推動至少五家供應商使用再生能源(包含投資太陽光電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 RECs),並計劃在 2022 年至 2050 年期間將此擴大到 220 多家供應商。 然而,鴻海沒有透露其總共有多少供應商、他們轉向再生電力轉型可以減少多少排放量,以及他們對 RECs 的依賴程度。
鴻海目前使用的再生電力佔比很低(5%)[註1],並且對其所追求的再生電力採購結構說明不足 。鴻海的目標是到 2030 年一半的能源消費(電力、蒸汽、熱和燃料)都來自再生能源,目前其使用的再生電力近六成是中國的太陽光電,其餘的39% 是在中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直接購買的。但由於缺乏公司再生能源採購合約的資訊(例如:購買的電力是否在用電的同一地點生產),故CCRM無法確定鴻海的採購是否真正地創造了額外的再生能源容量。
CCRM建議鴻海強化上述資訊不足的部分,並且清楚說明「2050淨零目標代表著更進一步的減排措施,碳抵換在這當中的作用有限」,這有助於為 2035 年以後的投資和長期的去碳化策略發出更明確的信號。
小結:對各國與台灣政府與企業之啟示
除了CCRM報告以外,事實上自2022年10月開始,已有一系列關於企業淨零目標的原則框架、低碳產品標準、以及公司氣候行動的相關評估報告陸續出版。
聯合國於COP27發佈的「誠信第一(Integrity Matters)」報告,列出了10項建議為漂綠畫下紅線。
COP27落幕不久後,歐盟理事會旋即批准了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的新標準,要求企業對其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承擔更多公開的責任,結束漂綠行為。
這一連串的行動代表的是,企業的氣候資訊已從過往的自願性揭露,逐步轉變為強制性的法規要求揭露;揭露準則亦逐步加嚴,以確保企業的外部溝通真實反映其氣候戰略,避免提供誤導性資訊。
CCRM報告也揭示,多數跨國企業在溫室氣體盤查及短中期的減排目標設定上有較佳的透明度及誠信度。我國前15大排碳企業在這部分的資訊揭露也表現較佳。然而除了上述資訊,近期各方利害關係人亦關注企業「氣候轉型計畫(Climate Transition Plan)」的揭露。
根據國際組織碳揭露計畫(Climate Disclosure Project, CDP)的定義,轉型計畫是指企業自身的資產、營運及商業模式與1.5°C 的氣候目標保持一致,企業需建立一路徑圖說明其如何採取行動來實現上述目標。
但根據CDP的研究評估,全球1.86萬家回覆CDP 2022氣候問卷的企業當中,不到1%的企業轉型計畫是可信的(credible),台灣也只有4家企業的轉型計畫完全滿足CDP的轉型評鑑指標。
另外,除了鋼鐵、水泥、運輸服務業以外,多數產業的範疇三排放都佔了範疇一、二、三總和的75%以上。因此,範疇三排放的盤查與削減、相關倡議的參與亦是企業制定氣候轉型計畫的重點項目。
我國前15大的排碳企業多已完成範疇三排放主要來源的盤查,惟大多未說明或訂定該範疇的減量計畫。台灣1700多家上市櫃企業中,僅3%公開承諾淨零。這些都顯示台灣企業在氣候行動上須加速、政府亦應實施多重政策工具推動企業淨零作為。
最後,碳抵換市場長期存在爭議。如IPCC與SBTi所言,企業首先應在其業務範圍內採取具企圖心的行動減少排放,最後難以減排的部分(約佔總排放的10%)才能考慮使用高品質的碳權。
2022年氣候領導者組成的先行者聯盟(First Movers Coalition, FMC)也率先表明其未來購買的淨零排放產品(如:鋼鐵、水泥)不允許廠商以碳抵換的方式來達到產品低碳標準。此警示台灣企業不應過度倚賴碳抵換信用額度,仍需專注在能源效率、去碳化技術、再生能源的投資部署。
[註1] CCRM的原始報告是寫再生電力(renewable electricity)佔比為5%,但根據鴻海的2021中文版&英文版永續報告書(p.99)以及其CDP 2022氣候問卷的回覆,正確資訊應為:鴻海集團的清潔能源使用佔比約5%(能源包含了燃料、蒸汽、熱、電力)。(鴻海並未說明報告書中的清潔能源是否就是再生能源,若否,清潔能源具體是包含哪些能源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