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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UN carbon market drops the ball on permanence
第6.4條監督機構(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近期召開會議,確立了「永久性」規則。永久性作為碳權關鍵議題之一,意指碳權專案所減少或移除的二氧化碳能否被永久且安全地儲存。
負責提供決策建議的方法學專家小組(Methodological Expert Panel, MEP)一致推薦一份關於永久性的規則草案,該草案與監督機構之前通過的《移除標準》以及CMA所賦予的任務相符合,與《移除標準》一樣,MEP的草案要求在最後一個計入期後,仍需持續監測專案,直到該專案能夠可靠地證明其儲存的二氧化碳幾乎不會被重新釋放至大氣中,或是所有潛在的未來逆轉都已使用額外的碳權進行補救。然而,監督機構最終通過的是一份被大幅修改過的MEP草案版本,此版本僅要求有限的監測期,期滿之後專案開發商便可停止監測逆轉,而這個期間長短將由監督機構批准的碳權方法學個別決定。碳市場觀察(Carbon Market Watch)認為這破壞了對永久性的保障。
其次,也未定義何謂「可忽略的風險」,碳市場觀察認為這恐引發「向下競爭」,也就是若一方法學將監測期限設定為50年並獲得核准,其他方法學便幾乎沒有動力再承諾更長、更嚴謹,但也更昂貴的期限。
許多市場參與者並不熱衷於保證碳權的永久性,因為這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或是根本無法保證永久減量或移除。碳市場觀察批評監督機構背離科學決策,且受到這些市場參與者的遊說影響,並指出許多監督機構成員以「傾聽利害關係者意見」為由,合理化他們削弱MEP草案的做法。碳市場觀察針對「非永久性標準」所徵求的意見書進行調查,發現此次收到異常多的回覆,且主要多來自於極度偏頗的利害關係者群體。根據其分析,在72份意見書中,有55份來自對碳權有直接或間接財務利益的利害關係者,其中大多要求監督機構削弱草案規則。其中僅有5份是來自於對碳市場沒有財務利益的獨立利害關係者,他們支持採取嚴格的永久性規則。
監督機構的部分成員則對環境完整性與公平性提出嚴重擔憂,認為若一旦所有私人行為者脫身,鬆散的規則將使全球南方國家承擔「逆轉」的代價。
逆轉的風險在於,一旦其所儲存的碳重新釋放到大氣中,就會導致未來排放量上升。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以自然為本的專案,包括增強與恢復自然碳匯。雖然這些專案對氣候與生物多樣性可能有正面影響,但其效果難以永久,因其極可能受到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影響,而產生逆轉。
針對碳封存的暫時性,目前有幾種應對方式,如在《清潔發展機制》下,具有逆轉風險的活動只能發行「暫時性」碳權,且必須持續重新購買以維持效力;在自願性碳市場中,開發商必須在碳權核發後的一段期間內持續監測是否發生逆轉,並對此進行補償,然而這些監測期間的長短往往僅為數十年而已。
若參與聯合國碳市場機制的門檻變得更高或成本上升,這些從事暫時性活動的專案開發者將蒙受重大損失。此外,以自然為本的專案其碳權價格通常遠低於具永久性的專案類型,因此若前者價格上升,那些較不謹慎的買方也將失去以低成本「在帳面上達標」的便宜手段。
監督機構原本可以做出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讓氣候科學凌駕於既得經濟利益之上,但最終未能達成。根據碳市場觀察近期對《第六條》規則的評估發現,第6.4條有潛力成為碳市場的一個相當良好的標竿。然而這取決於監督機構是否願意釐清永久性規則中的模糊之處,並補足關於公平與人權規範的缺口。碳市場觀察也批評,監督機構在永續發展工具的修訂上,竟也允許當負面影響超出原先保障所容許的範圍時,依然能夠凌駕於社會保護措施之上,形同打開人權侵害與環境破壞的大門,削弱了該機制作為碳市場急需的高完整性標竿的潛力。
巴西提出建立一個自願性的「碳市場整合國家聯盟」,然而,要獲得實質成效,主要排放國必須積極參與並進一步推進。為了遏止碳排放與全球暖化,國際間必須在至少次區域層級上達成具約束力(非自願性)的協議。巴西財政部提出的這項倡議之所以重要,在於若能達到足夠的碳價與涵蓋範圍,該機制將有助於減排。目前約有55個國家或地區已透過碳稅或ETS實施碳定價,但僅涵蓋全球28%的溫室氣體排放。然而,按排放量加權後的2025年平均碳價約為每噸二氧化碳當量19美元,僅為與巴黎協定目標一致所需碳價的十分之一,缺乏明確性與企圖心,也導致全球化石燃料使用與排放仍然持續上升。巴西的提案旨在推動全球各國採取單邊的碳稅與碳交易機制,並同時建立一個多邊的框架,以協調全球碳市場的標準與制度。若順利實施統一的報告準則、碳盤查與透明度規範,有助於整合各國碳市場,邁向全球一致的碳定價體系。世界銀行前副總裁Vinod Thomas指出,自願性環境保護機制的過往經驗顯示成果參差不齊,因此未來的可行路徑之一是在保留自願特性的同時,加入一定程度的規範,例如可以鼓勵區域型組織,如歐盟、東協、南方共同市場等自願加入這個全球聯盟,以及中國、印度、美國、巴西這幾大排放國的參與。可以採用由COP30制定的統一框架、術語和規範。其外加性在於,這些組織內部應努力達成具約束力的協議,推行一項分層式全球碳底價,這樣做的效益在於可確保不同收入群體之間的公平與協調,也可以減少各國對於鄰國競爭力的擔憂。
但若要讓這個方向可以運作,需要社會和企業界對碳定價的支持。相較於過去兩屆的主辦國,巴西在推動碳轉型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主辦國對碳定價與減排的承諾,可以為這次會議奠定良好基礎,但如何凝聚多方力量強化碳市場,將是關鍵所在。
(1108更新 繼歐盟、中國之後,巴西今天宣布新增八個支持國,分別來自亞美尼亞、英國、加拿大、智利、法國、德國、墨西哥和尚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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