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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1.5°C 的最後機會──台灣NDC3.0 的必備要素

  • 張睿晴(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專員)、趙家緯(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
  • 刊登於環境資訊中心(e-info.org.tw/node/240503

2015年通過的《巴黎協定》,其關鍵運作機制,乃是藉由五年一期的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促使各國依循「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CBDR),提出積極且可行的減量目標,以期可在本世紀末前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1.5~2°C以內。

但依照聯合國環境規劃總署的排放差距報告,依據各國當前NDC,本世紀末前增溫將達2.6°C,悖離《巴黎協定》長期目標。好消息是,隨著NDC迎來新一輪週期,若各國在2025年2月前繳交的新版NDC(NDC3.0)確實提升氣候承諾,仍有機會扭轉目前嚴峻的氣候局勢。

理想的NDC3.0應具備的五大要素

有鑑於此,NDC3.0可說是守住1.5°C目標的最後機會,因此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氣候行動追蹤器(Climate Action Tracker)、能源轉型委員會(Energy Transitions Commission)等重要國際智庫,紛紛於今年度針對NDC3.0必備要素提出建言。歸納各方建言,若要堅守住1.5°C目標,則NDC3.0須符合下列五大要素。

1.與升溫1.5°C路徑一致的整體願景

若要實現COP28承諾的1.5°C底線,NDC應涵蓋積極的短期(2030年)以及中期(2035年)目標,確保國家的減排進程能如實於2050年邁向淨零排放。根據全球盤點的結果,全球必須要在2030年減排43%、2035年減排60%(以2019年為基準),才有可能在2050年達成全球淨零碳排,守住1.5°C。

然而,考量到各國國情不同,不太可能有一個統一標準要求各國的減排量。不過,依據民間的普遍共識,不論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皆須更積極減排,但已開發國家作為歷史排放大國,必須提供額外的財務與技術支持給開發中國家,開發中國家則要在NDC中敘明哪些目標需要仰賴外界資源的介入才得以實現。

2.各部門具體的減排目標

NDC應包含各部門的具體減排目標,確保上述願景的可行性。根據自身的在地條件,各國應制定出適宜的各部門減排計畫,並優先著手國內的高排放部門(如能源、運輸及產業部門)的減排策略。

具體而言,各國應優先推動電力系統去碳化,包括支持再生能源的發展、加強儲能系統投資,以及提升電網韌性,以應對日益增長的電力需求並實現減排目標。同時,應制定陸路運輸減排政策,例如設定電動車銷售成長目標,並投資充電基礎設施,支持電動車普及化。此外,也需提升住宅與商業建築的能源效率,透過強化建築標準與隔熱設計,並提供相關規範與誘因,促進冷暖氣設備的升級改造,促成全面性的減碳。

3.可信度與一致性

NDC應本於可行的政策與行動。根據Climate Action Tracker針對2030年的排放預測,各國既有的NDC目標與實際政策之間存在顯著的落差,而各國的政策行動與1.5°C路徑的預估排放量差距更是高達24~27 GtCO2e(二氧化碳當量),顯示出各國在目標設定與政策落實間亟需補足差距,確保1.5°C的目標仍有實現的可能。

此外,各國也應確保各項政策沒有互相衝突,特別是針對化石燃料的使用與補貼。雖然COP28被譽為化石燃料時代的終結,但事實上,許多國家仍持續拓展化石燃料的生產與出口計劃,例如澳洲、挪威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家仍持續投資煤炭、天然氣及石油,不僅與1.5°C目標背道而馳,還削弱了全球能源轉型的力度。

4.氣候正義

為了弭平不同國家之間的資源差距,NDC可作為促進國際財務資源分配和技術交流的橋樑。相對於擁有充足資源的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的NDC應明確區分無需外部支持的減排目標以及需要依賴國際資金與技術支援的條件性目標。條件性目標應具體說明所需融資策略、投資金額及時程,有助於吸引多邊開發銀行與私部門投入氣候融資,並開發可行的計畫以實現條件性目標。

此外,各國NDC應重視氣候變遷對脆弱族群的衝擊,並促進這些群體及原住民社群在調適政策中的參與,確保政策符合在地需求,並加強地方層級的調適行動,提升其應對氣候衝擊的韌性。

5.透明度與當責

NDC應設立絕對減排目標,並避免過度依賴碳交易機制。全球碳預算是基於絕對減排量,因此即便使用相對減排目標,各國仍應轉換為絕對減排量,以提高透明度與可比性。碳市場機制(如《巴黎協定》第六條)應作為輔助工具,而非主要手段,並明確說明其運用的必要性,確保減排目標的實質性。

更重要的是,NDC應強調當責,確保各國對承諾負責並落實。國家應在NDC中描述特定部門應擔起的減排責任與權責分配,並使氣候變遷的專責機構發揮整合資源以及當責的任務,將NDC落實於國家的整體治理架構。

NDC3.0在COP29的最新進展與挑戰

而在COP29期間,則見到COP28主辦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率先提送NDC3.0,承諾2035年時將減量47%(以2019年為基準)。下一屆COP的主辦國巴西,成為G20國家中首個繳交NDC3.0的國家。除了承諾於2035年前達成59~67%的減排目標(以2005年為基準),也致力於在同年實現零毀林的承諾。另外,巴西在更新NDC的過程中採用參與式機制,透過「參與式巴西平台(Participatory Brazil Platform)」收集超過2.3萬份公民建議,並在八個城市舉辦會議,邀請政府、學界、民間團體及原住民等利害關係人參與,確保氣候計畫的透明度與公民參與。

除此之外,身為少數親赴峰會的G7領袖,英國首相施凱爾則於「世界領袖氣候行動高峰會」上,公布了新一版極具野心的NDC,不僅承諾於2035年實現至少81%的減排目標(以1990年為基準),更確保其目標與COP28全球盤點共識(將升溫控制在1.5°C以內)以及國內的碳預算路徑相符,重塑英國在國際氣候圈的領導地位,並激勵其他國家積極跟進。而在峰會期間,歐盟、智利、加拿大、瑞士等國亦共同發表聲明,承諾將提出與淨零路徑相符的NDC3.0。

但在COP29會場中,針對NDC3.0的談判就沒那麼順利了。儘管各國在COP28已呼籲新版NDC必須與1.5°C升溫目標一致,但在本次COP29的談判中,各方對於如何具體實現1.5°C的目標存在分歧。歐盟、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及哥倫比亞等國支持將1.5°C目標納入NDC3.0的指引,而開發中國家同心集團(LMDCs)則反對,認為這會成為《巴黎協定》以外的額外規定。

此外,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對於是否應針對特定部門(如化石燃料)設定具體條文也提出異議。由於這些立場分歧,關於NDC3.0的指引未能於COP29中達成共識,將延後至明年6月的波昂氣候大會再另行討論,意即至2025年NDC的繳交大限前都不會有具體的指引出爐,增加了下一輪NDC週期的不確定性,也可能使COP28守住1.5°C的承諾失去推進的動能。

而在COP29結束之後,美國拜登政府也在12月19日交接前一個月,正式提送了NDC3.0,設定2035年時較2005年減少61~66%的目標。除特別提出甲烷減量35%的特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外,亦設定了2035年百分百潔淨電力部門別里程碑,並分就工業、運輸、建築部門的落實策略加以說明。然而後續關鍵乃是川普重返白宮後,此政策目標可否持續推進?依據深度參與目標研擬分析的美國馬里蘭大學全球永續中心的評估,藉由「非聯邦層級」減量作為,美國仍可在2035年時達到54~62%減量幅度。

而另一個名列全球前十大排放國的日本,則是從今年六月開始舉辦經產省與環境省的全球暖化中長期對策研究工作小組聯席會議機制下,討論2035年目標。而官方提出減量60%提案後, 11月底還有20位以上國際氣候學者聯名呼籲日本政府應更為積極。12月24日時,在會議中決議基於線性削減邏輯,訂定了通過了2035年較2013年減60%的目標,此目標遠低於WWF、自然能源財團、氣候整合對策等氣候倡議團體提出的減量65~70%以上的目標。

國家 2030目標 2035目標 基準年 說明
UAE 23.5%(相對於BAU) 47% 2019 詳述部門別目標以及策略,但未回應化石燃料汰除要求。
巴西 50% 59~67% 2005 完善公共參與程序,但減量承諾上下界高達8%引發批評。
美國 50~52% 61~66% 2005 提出各部門策略,並簡要說明其跨部會整合以及與關鍵利害關係人溝通過程。
英國[1] 68% 81% 1990 依循獨立氣候變遷委員會之建議。
日本 46% 60% 2013 半年以上的研提程序,各界團體均可提出具體目標建議。

台灣的NDC3.0該如何對接國際趨勢?

儘管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正式締約方,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範,環境部須於今年底前提出以2030年為目標年的第三階段管制目標。而依據巴黎協定規範,各國需於明年11月COP30提出以2035年為新一期國家自訂貢獻(NDC3.0)。且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亦決議,在2030與2035年以外,更將以2032年為時間點,藉由一系列旗艦計畫,加速台灣減碳進程。

台灣要提升氣候承諾並更新NDC,自然是好事一樁。但在如此倉促的準備時程下,也希望台灣政府能回應國際對NDC3.0的討論與趨勢,產出理想的NDC。

在對應1.5°C的短、中期目標方面,台灣應審慎規劃2030、2032、2035年的淨零轉型路徑,台灣應參考全球減排目標的標準,並考量自身國情(如產業發展、低碳技術潛能),制定一個符合國際趨勢又切合在地條件的減碳進程,避免目標設定淪為無意義的數字遊戲。同時,政府應聚焦在境內的實質減碳,若非得以必須使用境外碳權時,應將相關減碳量與境內減碳分開說明,並敘明使用境外碳權的必要性。

在部門減碳目標方面,台灣不可迴避高碳排部門的減排挑戰,尤其是佔台灣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多(2022年約佔51.37%)的製造部門。半導體產業作為台灣的戰略性產業,應率先建立低碳轉型路徑,透過導入再生能源、改善製程效率、推動廠區節能等方式,逐步降低其排放量。同時,台灣的傳統高碳排產業(如鋼鐵、石油業)也須啟動轉型計畫,導入新的製程技術並制定具體的減碳路徑。

在公正轉型與公民參與方面,台灣的NDC3.0必須建立包容性的治理機制,不僅要考慮減碳目標本身,也應關注轉型過程中可能受衝擊的勞工、社區以及及脆弱族群。相關作法如建立跨部會的溝通平台、淨零轉型過程中的就業安置與技能培訓以及對脆弱群體的社會保護等。同時,應擴大公民參與的深度,透過公聽會、工作坊等多元管道,廣納不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確保氣候政策的正當性,以在轉型過程中實踐社會正義。

NDC3.0對台灣而言,不僅是一份氣候承諾的文件,更是國家未來長期的氣候行動指南。透過積極的減排目標設定、產業轉型以及納入公民參與的制度設計,台灣有望將氣候危機化為重構經濟與強化社會韌性的轉機,在淨零轉型、國家發展與社會正義之間尋求平衡,推進台灣與全球共同邁向升溫1.5°C以內的願景。

註釋

[1] 英國與日本目前僅是國內宣示,尚未正式提送至UNF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