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自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15日公布實施以來已滿三週年,該法建立起許多完善台灣氣候治理的政策工具,最具減碳成效的莫過於今年五月開始向排碳大戶收錢的碳費搭配自主減量計畫制度,然而該法仍有部分子法與政策工具,在「加速減碳」與「提升社會對淨零轉型支持」兩大目標上還有未被妥善利用的潛力。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因此舉辦「從紙上到路上:氣候法三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盼以碳定價機制為核心切入,並延伸探討氣候法下的多元政策工具組合,全面回顧氣候法施行三週年以來的進展,並共同展望台灣氣候治理的下一步挑戰與機遇。本次論壇共分為上下兩場,上半場為「強化有效碳定價」,下半場以「深化氣候治理」為題。
除主辦團體的講者外,上半場亦邀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針對碳費收入用途及台版ETS與碳費雙軌並行的可行性進行分享,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劉仲恩、中央研究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與談,下半場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檢視氣候法三週年政策進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施文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淨零推動組組長溫育勇與談。
自主減量計畫需強化資料透明,確保減碳效益落實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指出,自主減量計畫是碳費制度中關鍵配套措施,然而若要確保減量成效落實,仍須進一步強化資訊公開透明度,並搭配穩健費率調升機制。
環境部已於三月上線「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公開平台」,但相關資訊公開性仍有不足,建議應進一步揭露各年度指定目標、核定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查核方式、年度執行報告以及個別措施的預估年削減量及減量措施預算經費表,以提升資訊完整性。其中,揭露年度執行報告有助於公民社會追蹤企業減碳進度,也有益於各界評估自主減量計畫施行成效。另外,公開預算經費表有助於掌握各產業的減碳成本,並作為碳費費率調升路徑的參考依據。同時,在資訊可取得性及品質方面亦有強化空間,方能確保政策效果及提升外界監督效能。
穩健調升碳費費率有益企業加速減碳投資,並減少CBAM衝擊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表示,碳費費率提升有助於釋放明確碳價訊號,促進企業加速減碳投資,碳費費率審議會建議採取分階段調升原則,並規劃於2030年後將費率提高至每噸1,200至1,800元。為避免碳費未來須一次漲足衝擊過大,今年的費率審議就應評估調升碳費費率。費率調升亦可降低我國於歐盟CBAM下的成本外流,若台灣銷歐產品未能對齊歐盟CBAM碳價,企業須支付額外的碳價。根據國際智庫Sandbag估算,若碳費費率提升至每噸740元,與未實施碳費相比,約可減少45億的CBAM費用。
日韓ETS爭議浮現,台版ETS施行須謹慎評估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強調,在碳費起步的同時,環境部欲以台版總量管制碳交易(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作為制度搭配。在台版ETS討論下,多以日韓制度作為參考依據。然而,隨著日韓ETS於今年邁入新階段,相關制度改革也引起NGO團體諸多質疑,包括總量設置與國家NDC的一致性以及寬鬆的免費配額核發等問題。
若台灣欲推動ETS,除需設定具有雄心的總量上限外,亦應採用嚴格的基準值進行配額分配,並提高拍賣比例。鑑於ETS需要較長的學習曲線,亦需要大量行政量能,建議環境部緩推ETS,在現行碳費制度基礎上,優先以碳稅作為長期制度銜接,應為相對穩健且可行的政策路徑。
碳費收入優先投入難減排產業減碳之政策工具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氣候變遷暨公正轉型部主任湯琳翔指出,碳費首年預估帶來45億元收入,且收入規模未來將隨碳價提高一同擴大。參考國外碳定價收入用途,大約可分為減碳投資與補助、調適、產業公正轉型、補貼弱勢與直接回饋家戶、納入一般預算使用等五類用途。台灣應參考歐盟將碳排放交易部分收入,投入在「淨零排放產業法案」(The Net-Zero Industry Act)所包含的潔淨能源與脫碳技術投資上,台灣碳費隨收入增加後,應優先用於加速「難減排產業」(鋼鐵、石化、水泥等產業減碳)工作,以及投入具前瞻性、風險性及難度較高的減碳基礎建設與科技研發。
碳費收入應還利於民,有助於未來調升碳定價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氣候變遷暨公正轉型部主任湯琳翔認為,碳費收入除了投資或補助減碳事項之外,更可思考用於推動「兼具福利性質,同時有減碳或調適效果之實驗性創新政策」,具體的案例可參考台灣的「TPASS」、「文化幣」、「運動幣」等政策,上述政策都屬於同時具有福利性質,並引導民眾行為改變的典範。環境部可以思考推出「淨零幣」,搭配淨零十二項關鍵戰略「淨零綠生活」中,為民眾各項食衣住行的綠色消費行為提供「綠色折扣」,既能讓民眾獲得碳定價收入的紅利,更能引導淨零綠生活的消費行為改變。若要使碳費費率可如期達到2030年每噸1200~1800元的水準,必須建立起民眾對於提高碳價的廣泛支持,上述的碳費收入用途可讓民眾感受到碳價對改善生活有幫助,進而支持提升碳價。
碳費上路拚減碳 2030年前估減4745萬噸排放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表示,現行碳費制度已正式運作。2025年共有430家廠商申請自主減量計畫,約占碳費收費對象9成,企業過去普遍認為減碳空間有限,但此次透過自主減量計畫,藉由鍋爐汰換及導入再生能源等措施,仍可達成顯著減碳成效,預估至2030年可減量約4,74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在制度發展方面,碳費制度預估今年可帶來約45億元收入,並將穩健推動至2030年。至於2035年減碳目標,未來將研議由碳費逐步銜接排放交易制度(ETS),以強化整體減碳力道,並規劃於2027或2028年先行試行。此外,電力業是否納入碳費徵收,會於下一階段審慎評估。
批碳費制度不公平 納管不足恐影響轉型與分配
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表示,現行碳費制度存在對不同消費者與排放源不公平的問題,尤其在制度設計上偏向既有排放源、歧視新設排放源,恐不利產業轉型。他指出,目前碳費徵收並未將所有電力排放源、與運輸部門用電及用油與住商、工業部門中小型排放源納入,僅占全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約5成左右,顯示制度涵蓋仍有不足。期待後續能往碳稅制度推行,將收入用於「碳移除」與「還稅於民」,避免碳税費造成所得分配惡化,以兼顧公平性與減碳目標。
籲碳費制度先穩定上路 避免與ETS並行造成混亂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劉仲恩表示,碳費制度能夠順利啟動收費已屬不易,短期碳費的功能在於讓企業逐步學習並熟悉減碳投資機制。若於2027或2028年即導入排放交易制度(ETS),恐使企業無所適從,導致政策訊號不明。他建議應先讓碳費制度穩定運作,再進一步討論ETS上路時機,否則碳費與ETS銜接過程可能面臨困難,甚至造成制度混亂。此外,溫管基金的運用亦關鍵,應思考如何提升社會對淨零轉型的支持度,避免讓人民感受到生活成本增加,並可透過創新機制創造更多轉型誘因與可能性。
建立嚴格效能標準,可顯著提升成本效益與減碳力道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3條已明文規定可針對產品、車輛訂定效能標準,作為碳費之外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立法三年以來,相關單位雖已有所研議,但迄今仍未提出具體時程。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無論是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採用產品標竿值與預設值,或是美國近期重啟討論的《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均顯示各國在推動工業去碳化時,已逐步將碳定價制度與管制型工具相結合。因此,訂定效能標準將有助於進一步強化產業減碳力道,並從根本提升產業在面對全球碳關稅的競爭優勢。
減碳目標不符1.5度C減量路徑,憲法法庭應盡速排審氣候訴訟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則提出,去年我國和國際同步更新了2035年的國家自定貢獻(NDC),但根據UNFCCC秘書處的綜合性報告,各國所提出2035年的NDC目標顯然不符合1.5度C的減量路徑。台灣在缺乏「碳預算」科學研究的支持下,所提出的減量目標也同樣不符減量路徑。國際上過去不乏許多就NDC提起訴訟並成功的案例,包含荷蘭、德國、瑞士及韓國,各國人民透過司法救濟程序來檢視NDC的違法不足之處。我國卻因現行訴訟法制的缺漏,導致人民救濟困難,使司法體制喪失糾錯的功能。憲法法庭應儘速排審氣候訴訟聲請案,認定現行訴訟法制缺漏之處已侵害人民訴訟權,並實體審查氣候法,宣告目前NDC的相關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居住權等意旨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