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於1月8日召開「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期(3-3期)選商機制草案說明會」,預計釋出3.6GW,並規劃於2030至2031年併網。若3-3期選商規則順利於今年第一季前拍板定案,有望可於今年年底前完成選商作業。
然而,在3-1、3-2期風場推動進度有限的背景之下,3-3期能否如期推動,將乘載台灣能否兌現中長期離岸風電裝置目標的重責大任。自3-1期、3-2期公布容量分配結果以來,目前僅有丹麥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的渢妙風場融資到位並宣布今年進行海上施工,其餘3-1期、3-2期的風場尚還在推進許可以及融資中,去年甚至已有3個開發中的風場解除行政契約,合計高達900MW(千瓩)。
台灣離岸風場的進度延宕,將衝擊政府原先規劃於2030年達10.9GW、2035年達18.4GW的離岸風電裝置容量目標。而依照現行政策規劃,2035年時離岸風電將占全國發電結構20%,僅次於54%的燃氣,成為該年度第二大電力來源。而藉由離岸風力發展,將整體再生能源占比提升至36%以上,方能將燃煤削減至9%以下,有助達成減量目標。另一方面,因為台積電承諾2030年時電力需求有60%需來自於再生能源,2040年時達到100%,意即2035年時,台積電在台灣的綠電需求至少400億度。因此若離岸風力無法順利發展,將無法改善台灣半導體產業及RE100供應鏈面臨綠電供不應求的窘境。近期荷莫茲海峽封鎖衍生的能源危機,更顯示天然氣的地緣政治風險。雖然過去十年來已藉由供應來源多元化,讓來自卡達的天然氣占比已從2015年的46%降到2025年的33%。但若離岸風力發展不順,2035年時僅達到9GW。若為維持同樣減煤進程,使該發電缺口都由燃氣填補,則為導致該年度台灣LNG船輸送次數會由400船次增加至480船次左右,所增添的能源安全風險,無法靠供應來源多元化來緩解。
因此須確保3-3期如期完成選商與推進,台灣方可履行減碳目標、滿足國內產業綠電需求、提升台灣能源安全。
3-3期選商重要變革與輿論焦點
為了改善3-1、3-2期所面臨的開發困境,本次3-3期選商草案有幾項值得肯定的變革:首先是擴大單一風場容量上限至1GW,使風場開發更符合規模經濟並降低單位成本;其次是訂定最低收購價格2.29元,雖非實際的市場價格,但開發商可將企業再生能源購售電契約(CPPA)外的餘電以一定的保障價格售回給台電,避免過去在0元競標下因找不到CPPA買家造成案場融資困難的窘境;第三,本期選商規則重視開發商實績,除了考量國內外開發經驗,過往於國內的執行紀錄將納入考核,凡有逾期完工、獲配後未簽約或簽約後解除或終止契約的紀錄,都將予以扣分,期望於本期遴選出具備實質開發能力並且能如期完工的廠商。
此外,3-3期不再納入強制性的國產化(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並引入「ESG規劃」做為評選項目之一,成為各方利害關係人的輿論攻防焦點。根據最新的細部規劃,「ESG規劃」將占15分,包含「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環境友善永續」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產業方面,不少業者建議提高分數占比,避免開發商規避在地採購,但也有業者強調應提出相應的管考機制,避免獲選開發商未履行競標時的承諾,或是擔憂占比高達10分的「在地產業經濟效益」有可能會再次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所規範的公平競爭原則。民間團體則呼籲,選商規則應進一步強化對環境衝擊評估、利害關係人議合,以及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等實質要求,避免離岸風電開發因環境或社會爭議而引發民眾對綠能政策的反彈,進而影響台灣再生能源的長期發展。
建議1:ESG權重設計應在環境、社會、治理3大面向取得平衡
能源署於2月26日的說明會重申3-3期選商規則相當重視開發商實績與財務能力(兩大項合併高達65分),「ESG規劃」的項目偏向鼓勵性質。不過,若是具備一定開發能力、過往無不良履約紀錄的開發商,以現行的評選計分方式,競標的最終勝負關鍵極有可能落在占分僅15分的「ESG規劃」項目。
其中,占分最顯著的「在地產業經濟效益」被視為國產化政策取消後的續命方案,期望在WTO規範以及國內供應鏈產業發展中取得平衡。根據目前草案,評分以「在地採購及投資總金額」作為依據,以500MW的案場規模為例,在地採購金額達300億可得滿分10分,鼓勵開發商投注更多資金於在地產業發展,不過也有業者於說明會指出,在地化的程度不一定與在地投資金額成正比,有可能削弱規則設計上想達成的效果。
相較之下,「ESG規劃」以下的另外兩項「環境友善永續」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占比相對低,合計僅5分,且無獎勵措施的支持。以環境面而言,目前為提出項目為採用優於環評承諾工法、使用可回收葉片、遵守漁業聯絡指引作法等。可惜的是,目前制度設計上,並未掌握到沃旭、Vesta、Vattenfall等離岸風力產業中的重要廠商,都參與世界經濟論壇推動的先行者聯盟的鋼鐵承諾此趨勢。先行者聯盟的鋼鐵承諾的加入條件為其2030年使用的近零排放碳鋼鐵量需占其鋼鐵使用量的10%以上,而亦見沃旭加碼提出2030 年前50%鋼材符合低排放鋼鐵標準,2040年全面導入。Vesta則已和鋼鐵大廠ArcelorMittal合作,在波蘭 Baltic Power離岸風力開發案已導入低排放鋼鐵。此藉由離岸風力發展,帶動鋼鐵業去碳化的前瞻制度設計,惜尚未納入此次選商設計中。
評選項目的權重配置不僅將影響競標結果,亦會對市場釋出政策優先順序的訊號。建議政府在最終定案前,審慎檢視ESG各面向的評分配置與配套的誘因設計,使評選機制更平衡環境(E)、社會(S)與治理(G)3大面向的占比,不僅能鼓勵資金投入在地採購,也能避免投標廠商忽略環境友善、減碳創新或長期社會溝通等較難以量化的項目。
建議2:藉由實質經濟誘因,鼓勵業者提出更積極的投資承諾
根據目前草案,3-3期的獎勵措施主要為延長電業執照的售電期間。若案場提前完工,或達成一定程度的在地採購,最長可展延售電期間5年。然而,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TOWIA)及業者指出,現行離岸風場的實際營運週期普遍可達30年,能源署所提出的展延機制卻以20年售電期間為基礎,且《電業法》本已保障風場得以於20年期滿前申請最長10年的展延。在此脈絡下,3-3期提供的展延獎勵缺乏實質誘因,同時也可能導致未提出積極承諾的案場提前除役,使之難以提供更具競爭力的綠電價格供台灣企業收購,衝擊綠電市場。
從目前的獎勵機制規劃可見,能源署希望透過制度設計,鼓勵開發商提前完工,並強化在地產業效益與在地運維布局,釋出明確的政策訊號。不過,在本期併網時程相當緊湊的情況下,開發商首要任務勢必是確保工程如期推進與風險控管。在此條件下,欲提出實質在地產業投資與運維承諾的業者將負擔更高的成本、溝通協調與行政程序的負擔,若缺乏具吸引力的經濟誘因,以及相應的行政支持與跨部會協商,恐難以推動業者在時程壓力之餘投入更多資源於政策所期待的目標方向。
今年一月甫於差價合約(CfD)第七輪(AR7)創下歐洲史上最高核配紀錄8.4GW的英國,其針對在地供應鏈發展的獎勵制度設計可供台灣借鏡。英國於AR7首次導入「潔淨產業獎勵(Clean Industry Bonus,CIB)」機制,編列了5.4億英鎊的政府預算,鼓勵投標開發商加強對在地供應鏈、港口基礎建設及就業機會的投資。在AR7中,投標業者可提出優於低標的CIB額外投資方案並參與另行的CIB競標,同時於AR7與CIB獲選的案場將可獲得額外的CfD收益,以實質的收益獎勵鼓勵業者提出更積極的投資承諾。參考英國的案例,台灣3-3期可考慮於現有的最低收購價格之外,另行提供適度的收益或補貼,以獎勵積極提前併網或提出具體產業承諾的開發商,藉此分擔其所需承擔的額外成本。如此不僅有助於提升案場融資的可行性,也能在兼顧政策目標的同時,使台灣產業的綠電買家取得更具負擔性的綠電價格。
建議3:籲能源署盤點3-1、3-2期障礙,推進3-3期離岸風電進程
3-3期選商規則的新興項目,除了大眾關注的「ESG規劃」,還有占分15分的「申請案執行程度」,期望開發商能於投標前提早申請籌設許可要件以及其他許可項目(如水下文資調查)。有鑑於本期併網時程緊湊,能源署設計此項目的目的為鼓勵開發商及早開始許可申請程序,不過此立意良善的制度設計,實際對於案場進程推進的效果恐微乎其微。
最關鍵的原因在於,在開發商取得開發權前,能提前取得的同意函大多不太費時,而真正影響案場進度關鍵的重要籌設許可要件,包含「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以及「漁業主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意證明文件」,相對耗時且需要相當高的溝通協調成本,實務上很難在取得開發權前有所進展,因此可以預期開發商在競標策略上會優先申請較易取得的其他許可,對於整體案場進度推進的意義相對不大。
另外,在投標前鼓勵業者先行申請許可,也可能造成發放同意函的政府機關額外的行政困擾,形同重演先前有多家業者於環評程序中重複調查同一場址且造成重複審查的情形,不僅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也可能對於案場場址造成過多的干擾(如水下文資調查)。
若政府選擇維持相對緊湊的2030、2031年併網時程,並希望透過選商規則設計引導業者加速推進案場進度,相關制度的安排須搭配有效的配套措施,不宜透過評分機制將相關責任轉嫁給開發商或第一線核發同意函的其他政府機關。建議能源署應優先盤點並釐清對案場進程具有關鍵影響的環節,例如行政審查程序或地方溝通機制等,並可考慮透過院會層級的單位強化離岸風電業務相關的跨部會與跨層級的整合與協調。唯有在選商規則外搭配有效的行政措施,才有可能在緊湊的併往時程之餘,盡可能地降低案場進度延遲的風險。
此外,若欲確保台灣離岸風電裝置容量目標得以如期推進,3-1與3-2期案場的推動情況亦不宜長期懸而未決。建議能源署主動盤點各案場所面臨的關鍵困難,並從行政層面強化跨部門協調與協助機制,協助具可行性的案場排除障礙、穩定推進。對於面臨重大瓶頸、短期內難以推動的案場,亦應審慎評估其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是否有釋出場址或重新規劃的可能性,以儘早釐清海域空間配置及未來年度核配量能安排。透過及早確立整體開發節奏與量能規劃,不僅有助於政府更務實地擬定2050年前的長期建置路徑,也能讓港口建設、電網佈建及供應鏈投資等相關單位在量能規劃上更具可預期性並提前布局。
在3-1與3-2期推動不如預期的情況下,3-3期已不只是新增裝置容量的分配作業,更是台灣再生能源進程能否重回正軌的關鍵。若選商制度除調整評分權重外,也能同步強化具實質效果的經濟誘因,完善行政整合機制與市場可行性評估,將更有助於政策目標落實,並穩健推進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反之,若最終未能完成3.6GW分配、僅達1.5GW,不僅將使減量目標落空、企業綠電需求難以滿足,也會對台灣能源安全造成壓力。因此,3-3期選商應以確保3.6GW足額分配與落實為核心,並更積極盤點可開發海域空間,包括釋出兩岸直航航道,才能維持台灣作為亞洲第二大離岸風電市場的優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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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雲林縣漁船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臺中市一支釣漁船協會。(2026年2月2日)離岸風電3-3期選商規則應完整落實ESG 確保漁業與海洋永續。環境資訊中心。
- 呂雪彗。(2026年2月26日)3-3選商機制拚首季公告,獎勵機制外商憂台灣投資環境具極大不確定性風險。工商時報。
- DESNZ. (12 November 2024)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fD) Allocation Round 7: Clean Industry Bonus framework and guidance.
- DESNZ. (12 November 2024)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fD) Allocation Round 7: statutory not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