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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NDC 3.0只更新了22份 國際碳權、甲烷減排,歐盟與中國的可能措施牽動淨零成敗

2035年NDC(NDC 3.0)作為關鍵的中期減量行動藍圖,但到今(2025)年2月10日繳交大限,卻僅有13個國家於期限內繳交,排放大國如歐盟、中國以及印度至今為止仍尚未繳交NDC 3.0,繳交期限也延長到了9月中旬的聯合國大會。這對今年的氣候峰會(COP 30)會帶來什麼影響?台灣可以如何推進氣候治理?

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COP)通過《巴黎協定》,其中一項重要決議是,要求締約方每5年應提交一版新的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集合全球各國對抗氣候變遷的努力,希冀本世紀末前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1.5-2°C以內。

在這一波全球氣候治理議程中,台灣並未落於人後,2025年1月總統府舉辦第3次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會中公布台灣NDC 3.0的Beta版:將2030年目標從24±1%提升至28±2%,並新增2032年32±2%、2035年38±2%的減量目標。

賴清德總統強調,本次NDC目標「都是經過務實的盤點來設定」。但過於重視行政可行性的出發點,導致公布的目標並不足以支撐台灣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

環境部則規劃在9月9日舉辦「中華民國(臺灣)2035 年國家自定貢獻(NDC3.0)草案」座談會,以期各界與國際社會更能理解台灣未來10年的減碳規劃。

圖一:環境部公布中華民國(臺灣)2035年國家自定貢獻(NDC 3.0)草案。

承接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守住1.5°C的最後機會──台灣NDC 3.0的必備要素」與「深度解析台灣NDC 3.0計畫:確立非核減煤路徑,想達成淨零轉型還缺3塊拼圖」的評論投書,本篇將進一步盤點全球對NDC 3.0的最新國際討論與發展趨勢,並檢視部分已提交NDC 3.0的國家案例,期望為台灣在制定NDC 3.0時提供具體且可借鏡的作法。

全球NDC 3.0:最新趨勢與關鍵挑戰

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WRI)的分析,截至2025年6月,已提交的新NDC僅涵蓋約全球1/4的溫室氣體排放,且在全面落實的情況下(包括需國際支持的有條件承諾),2035年排放量僅比2030年減少1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CO₂e),距離達成1.5°C目標仍有261億噸CO₂e的缺口(如圖二)。

圖二:已提交的新NDC(含有條件承諾)即便全面落實,距離達成1.5°C目標仍有26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減量缺口。圖片來源/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WRI從已提交的22份NDC觀察出五大重點趨勢:

  • 幾乎所有NDC均設有2035年減量目標,其中17國提出涵蓋整體經濟部門的目標。
  • 僅有聖露西亞、尼泊爾、摩爾多瓦及蒙特內哥羅4國強化2030年目標,顯示高排放、富裕國家未帶頭提升短期減量力度。
  • 調適措施受到重視,共有16國強化相關承諾,涵蓋糧食、水資源、健康及自然解方等領域。
  • 地方政府角色愈加受到重視,4國在NDC中明文提及CHAMP倡議,推動國家與地方間的氣候行動協調。
  • 越多國家(如瑞士、UAE)於NDC中納入具體部門減量目標。例如,瑞士設定至2035年建築部門減量66%、運輸41%、工業42.5%(相較1990年);肯亞則目標於2035年前全國電網實現100%再生能源供電。

至於尚未繳交NDC的排放大國,近日也已有消息將釋出NDC 3.0的可能走向。

歐盟執委會預計將自2040年目標推導出2035年目標,然而,其於7月初公布的2040年目標草案—較1990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90%—卻引發極大的爭議,因其中3%的減量可透過購買他國碳權達成,並允許更多二氧化碳移除技術的使用,可能導致更加弱化的部門減量目標,此草案被視為部分成員國強烈反彈之下的折衷方案,引起氣候團體與左派政界的強烈批評。

另一方面,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4月宣布,將制定涵蓋所有經濟部門及各類溫室氣體的全面減量計畫,首次將二氧化碳以外的溫室氣體納入整體減量規劃,考量到中國是全球甲烷排放量最高的國家(主要來自煤礦與農業部門),光是非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量便足以使其躋身全球前10大排放國,此舉對全球氣候行動具有重大的意義,不過實際的減量力度尚待公布。

英國的NDC 3.0是目前唯一符合1.5°C路徑的國家減排目標

英國依循該國獨立諮詢機構氣候變遷委員會的建議,計畫於2035年前較1990年減少81%的排放量。根據Climate Action Tracker(CAT)的分析,英國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個有提出跟與升溫1.5°C路徑一致NDC 3.0的國家,但現行政策僅涵蓋了達到2035年目標所需減碳量的24%,也顯示出目標設定與實際政策之間仍有落差,須提出新政策方能如期達標(如圖三)。

圖三:英國的NDC 3.0目標與升溫1.5°C路徑一致,但目前的政策與行動僅涵蓋了24%的2035年減量量。圖片來源/Climate Action Tracker

CAT認為,英國雖然未在NDC中設定部門別的減量目標,卻列有詳細的各部門行動,包含2030年前達成電力系統中潔淨能源占比需達到至少95%、透過零排放車輛政策加速電動車市佔率。

化石燃料方面,英國已於2024年9月成為G7(七大工業國)中第一個實現淘汰燃煤發電的國家,並將針對停止發放新的石油和天然氣勘探許可證進行諮詢,不過在本次NDC中並未明確承諾煤炭以外的化石燃料汰除時程。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將於2026年前發布新「工業去碳化策略」,並預計於25年內提供高達217億英鎊的資金,促進英國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和氫能產業的發展。然而,根據Net Zero Investor的數據,此政策偏好也導致英國於2025年至2030年間投入在CCUS與氫能的資金(98億英鎊)將超越其他新興潔淨技術投資(40億英鎊)的2倍以上,使得毋須仰賴化石燃料的新興技術發展遭到忽視,恐不利長期的淨零轉型。

瑞士可望達成2030減排65%,但仍不符合1.5°C路徑

同樣位在歐洲的瑞士,NDC 3.0的目標是於2035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至少65%,並宣告2050年前使所有溫室氣體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瑞士的2035年目標維持與2030年目標一樣的減量速率、平穩的線性路徑,並未較2030年目標展現出更積極的企圖心,同時引進國際碳權,導致NDC的國內減量貢獻與CAT符合1.5°C的模擬國內路徑(Modelled Domestic Pathway)仍有一大段差距(如圖四)。

圖四:瑞士的NDC 3.0目標維持與2030年目標一樣的減量速率,被認為企圖心不足。圖片來源/Climate Action Tracker

瑞士的NDC 3.0亮點在於設定具體的部門別減量目標,涵蓋建築、運輸、工業以及其他部門(農業、廢棄物、氟化氣體)。

然CAT分析,在假設國內減量占整體減量60–67%的情況下,瑞士2035年的國內減量僅較1990年減少39–45%,相較之下,現行政策已可在2035年達到70%的減量水準,意味著瑞士即使不額外採取減碳措施,也能輕易達成國內減量目標,顯示出瑞士缺乏進一步推動實質減量的決心。

此外,瑞士的2035年國內減量量推估與整體減量目標(較1990年減量65–66%)間仍存在超過1,000萬噸的缺口,然瑞士並未選擇提高國內減量幅度,而是依賴國際碳權來填補缺口。儘管瑞士已表示2031年至2035年間來自國際碳權的減量比例將下降,但並未揭露具體的國際減量占比與時程,恐使其整體減量承諾缺乏實質國內作為的背書。

日本氣候政策長期受少數高排放產業的既得利益影響

我們的亞洲鄰居日本,在NDC 3.0中除了提出2035年目標,亦納入2040年中長期目標,預計於2035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13年減少60%,於2040年減少73%,呈現筆直的線性減量路徑(如圖四)。

根據CAT的研究,若要符合1.5°C的路徑,日本應於2035年比2013年減少81%。日本再生能源研究所(Renewable Energy Institute)進一步批評,日本技巧性地選擇2013年(福島核災後排放高峰)作為基準,使其2035年目標表面上符合IPCC全球減量60%建議,但若換算成與IPCC一致的2019基準年,並排除計算方法學上的落差,實際的2035年減量目標僅為49%。

作為一個成熟的工業化國家,日本理應承擔更多的減量責任並加速減量,而非以線性推算的方式規劃減量路徑。

圖五:日本2030年至2050年間的階段性目標呈現筆直的減量路徑。圖片來源/Renewable Energy Institute

日本NDC大部分的內容皆涉及《地球暖化對策計畫》。該計畫雖列出各部門的減碳措施,但未設定具體部門目標。其中,根據國際氣候行動網絡(Climate Action Network-International,CAN)的分析,能源部門在2022年貢獻了日本溫室氣體排放量87.1%,亟需結構性的減量措施,然而目前日本仍未提供具體的化石燃料淘汰時程,且「綠色轉型」(GX)政策與「第七次能源基本計畫」仍持續強調化石燃料的角色(特別是LNG與煤炭),甚至透過仰賴混燒氨氣、CCS和其他技術爭取燃煤發電的續存;再生能源則是設立2040年前達能源佔比40-50%的目標,僅從2030年36-38%的目標進步2-14%。

Energy Tracker Asia的報導亦透露,日本的氣候政策其實長期受到占日本經濟不到15%的少數高排放產業的既得利益影響,並由《能源基本計畫》主導,使得NDC在實際氣候政策制定中的影響十分有限。

台灣應可有務實且更具企圖心的NDC 3.0

經由檢視NDC 3.0最新的國際趨勢以及英國、瑞士、日本三個國家的詳細案例分析,本文綜整以上觀察,摘要出四項建議供台灣政府修正NDC 3.0的Beta版的依循。

首先,減量路徑應捨棄線性規劃的思維,持續加速中後期的減量速率。

以日本與瑞士為例,維持與前期相同的減量進程,其實忽略了再生能源或是新興技術通常呈現先緩後快的發展曲線,錯失於中後期加速減量的潛力。

台灣訂定此次減量目標時,常以過往減量成效有限,2025年減量10%的目標都可能無法順利達成等論點,認為2035年減量目標不宜太積極。但此論點忽略了在NDC 3.0中加強中長期的減量目標,方可確保其內容回應全球盤點的結果,建構穩定的政策訊號,方可時使台灣能於2050年如期達成法定淨零排放目標。

第二,應設定具體的部門別目標並搭配可落實的政策與行動。

目前全球有越來越多國家(如瑞士)在NDC中列出建築、運輸、工業等部門的具體減量目標,並由明確的政策路徑與投資計畫作為支撐。

建議政府在提出2035年目標的同時,也可藉由旗艦計畫等已規劃的政策措施,盤點並公布出各部門可達成的2035年減量目標,不僅可以確保台灣整體減量目標有各部門減量目標的支持,也利於檢視各部門的減量措施是否能如實對應於各部門的目標減量量,增加NDC的可信度。

第三,應避免過度依賴負碳技術,以免導致化石燃料鎖定效應。

英國的案例已顯示,市場大規模投入資源於CCUS與氫能,可能造成替代化石燃料的新興技術發展遭到忽視,降低長期脫碳的潛力。

台灣政府應透過謹慎的政策訊號平衡綠色資金的流向,確保再生能源、電氣化、儲能系統等毋須仰賴化石燃料的技術發展得以優先獲得充足的資源。

第四,應以國內減量為優先,即使欲引進國際碳權,也應應設定合理的比例上限。

瑞士的經驗顯示,即便國內減量貢獻具有更上一層樓的潛力,瑞士卻選擇大量依賴國際碳權,將導致國內實質減碳不足。

台灣應盡可能地避免使用國際碳權,即使經評估後認為有必要引進,也應明確界定國際碳權的使用比例上限,優先確保國內的減量潛力能被充分開發與運用,防止透過碳權來灌水,掩蓋國內行動的不足。

截至目前為止,全球仍僅不到30個國家提交NDC 3.0,9月聯合國大會將成為檢視全球氣候治理進程的關鍵時刻。台灣已公布NDC 3.0 Beta版的目標,但在減量路徑、部門別目標、減量技術及國際碳權使用等面向仍有待釐清與加強。

期待台灣經由充分的跨部門溝通與民間討論,產出一份具企圖心與可行性的NDC 3.0,不僅接軌國際,也能畫出一個台灣對接2050年淨零排放的氣候行動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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