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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球淨零交作業 台灣三項不及格─台灣NDC3.0民間檢核記者會

環境部於9月9日舉辦中華民國(臺灣)2035年國家自定貢獻 (NDC3.0) 草案座談會,本次NDC3.0為台灣首次與國際同步加嚴氣候承諾。此份文件對外需發揮國際氣候外交功能,在國際地緣政治情勢變化下,向友邦們清楚說明氣候政策在台灣政策優先性,各類氣候解方仍是國際投資者可來台合作之處。對內則是要在關稅、核能公投等各類事件影響,建立清楚的政策訊號,一方面重建能源轉型的公眾信任度,另一方面則是要促使高排碳產業需把握關鍵製程汰換週期,確保資本投資符合淨零承諾。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參考國際氣候組織之標準,整理目前國際上已繳交的NDC內容,對台灣的NDC3.0提出五大面向的檢核意見,其中有三項結果為不及格,兩項為有進步空間。

NDC民間檢核意見三項不及格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表示,此次NDC3.0研擬過程中,雖較過往兩次有所進步,跨部會參與程度較深,亦邀請人權、兒少領域專家參與諮詢,但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綜合聯合國發展總署、氣候追蹤器、國際氣候行動網絡等機構與智庫提出的NDC3.0檢核準則,從「與淨零路徑相符」、「關鍵部門減量目標與策略」、「整體氣候政策一致性」、「當責性的治理機制」、「公正轉型」等五要素檢視目前的NDC3.0草案,則有三項不符合,形同不及格,另有兩項雖部分符合但有進步空間。

1.2035減量52%才及格

最嚴重的不及格首推減量目標不符合淨零路徑。本次提出的2030 年相較2005年減量 26–30%、2035 年減量 36–40% 目標,並不符合2050年淨零路徑。依據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根據美國西北太平洋國家實驗室GCAM 整合性評估模型分析,2035年減量目標須提升至52%,方能符合淨零路徑。

2.關鍵部門需要明確減量目標與策略

其次為關鍵部門未訂定明確減量目標與策略,根據NDC3.0需回應COP28的全球盤點結果,針對該國關鍵排放部門(如能源、運輸及工業)訂定具體減量目標與策略。草案僅以2030年再生能源裝置量為2019年的六倍回應全球盤點結果,未說明未來能源效率提升目標。針對化石燃料汰除上,也僅說明燃煤發電占比會降到10%以下,並未說明其他化石燃料汰除規劃。更重要的是,針對排碳量最高的製造部門,隻字未提,僅以「數位與綠色產業雙軸轉型」敷衍以對。

3.缺乏當責的治理機制

治理機制上僅提及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此諮詢性質為主的機制,並未如何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中跨部會協調機制,提出具體說明。

兩項雖部分符合但有進步空間

部分符合但有進步空間的項目包括,整體氣候政策可信度與一致性」雖提出「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涵蓋20項旗艦計畫已達減量目標,但並未確定提出2035年時的碳定價規劃,亦未提出化石燃料補貼汰除與減少海外油氣探勘投資的具體規劃,如赴阿拉斯加投資天然氣、與澳洲公司合作於查德投資油田均悖離加速減量的需求。「公正轉型」上,則未提出具體的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且針對再生能源推動以及產業轉型過程的公正轉型議題,並未有制度回應。

缺乏再生能源公正發展機制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秘書長陳郁屏指出,再生能源是氣候政策的重要環節,但是主力能源太陽光電已經失去民心。政府設定2035太陽光電目標量35.02GW,規劃未來五年內新增10GW地面光電,近一萬公頃的新開發量,約為既有地面光電總和的兩倍。但是到目前為止,除了制度面本應做到的亡羊補牢,例如資訊公開、中央地方合作、籌設階段加開一場在地說明會等內容,經濟部對「beyond 20GW」未提出任何具體規劃,應該利用NDC3.0的時程規劃扣合國土計畫發展規劃工具,預先思考開發利益如何達到公平分享、土地的永續與在地人文生態如何兼顧、地方政府又能如何從支持在地綠能發展受益。丹娜絲風災後,全民都在問綠能如何展現多元價值,經濟部與農業部為漁電共生建立了新模式,但目前只看到建議光電廠商與養殖協會合作,未見相關配套措施與溝通工具。期待政府展現跨域整合的決心,促進綠能成為支持養殖產業氣候軔性的工具,為土地複合利用建立典範,重建能源轉型迫切需要的社會基礎。

應納入工業去碳化策略路徑及產業製程脫煤

地球公民基金會葉品咸專員表示,目前NDC3.0草案應對鋼鐵、石化及水泥等難減排產業提出「整合性工業去碳化政策工具」,參考英國NDC於其轉型策略明確提及2026 年前發布新的「工業去碳化策略」。難減排產業亦不能忽略未來十年的增碳投資,例如中油四輕更新(擴產)計畫將可能帶來整體石化產業增碳,以及中鋼延長高爐生產體系壽命之投資,都可能是達成2035減碳目標的障礙。

葉品咸也建議對製造部門製程脫煤應強化具體策略。地方政府包括高雄、桃園、台中、新北等都加入脫煤者聯盟,尤其高雄早在2022年即有2025年汽電脫煤宣示。審計部亦對產發署工業部門汽電共生鍋爐機組低碳轉型提出審核意見,認為應該掌握業者後續規劃改善情形。建議NDC3.0草案應對製造部門製程使用之燃煤鍋爐具體承諾脫煤、導入低碳燃料的期程,提出對應的政策、經費等,強化產業脫煤轉型動能。

欠缺包含地方政府角色的多層級治理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專員唐偉傑表示,應將「中央—地方—社區」的多層級治理機制寫進 NDC 3.0 草案。草案忽略了地方政府在氣候政策中的關鍵角色,其能夠連結中央政策與在地需求,提出符合社區特性的調適策略、能源規劃與公民參與方案。國際上已有明確作法。如英國將多層級治理納入 NDC,把各地法定目標與碳預算列進 NDC 附帶資訊,說明共同編製、責任鏈與查核方式,也承認核心城市在淨零行動的角色。加拿大聯邦政府以碳定價基準確保全國最低強度,同時給予省級與地方自設制度彈性,並將市政府與原住民族納入規劃諮詢程序。尼泊爾更將地方調適行動計畫直接寫入 NDC,要求地方依風險評估與社區參與落實在年度計畫中。相比之下,台灣草案雖強調民眾與社區生活面向的參與,但忽略地方政府在決策與執行上的制度性定位,能源轉型戰略中缺乏地方及原住民族的角色設計,僅在決策後要求配合,難以形成可信可檢驗的轉型路徑。

應提出2035年碳定價調升承諾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湯琳翔認為,NDC3.0應對2035年的碳定價做出更具體的調升承諾,以對國內外展現減碳決心。台灣已於今年實施碳費制度,未來也在規劃實施總量管制碳交易,但目前碳費一般費率僅收一公噸300元,再加上優惠費率、免徵額度、高碳洩漏風險等制度七折八扣,加速淨零轉型的推力有限。根據綠色金融體系網絡(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 NGFS)所做評估,要達成2050淨零排放,2035年的碳價須達到每噸300美金(約9000元台幣),而國內學者王寶貫、蕭代基等於2023年所作預估,也建議2035年的台灣碳價應達到每噸4576元。而新加坡於NDC中具體承諾在2026年將碳稅從目前每噸25新幣調升到45元新幣,並預計在2030年調升至50到80元新幣,成為亞洲最高水準的碳稅,展現其減碳決心,故建議台灣的NDC也應該具體對2035年的碳定價提出調升承諾,加速推動產業減碳。

附件、台灣NDC3.0檢核表格 

五大要素 要素說明 分析結果 分析說明
一、與淨零路徑一致的減量目標 為確保全球可抑制增溫在1.5°C以內,需以2050淨零排放為目標,強化原先提出的2030年減量目標,並訂定2035年目標。 不符合 台灣已將2050淨零排放入法,但本次提出的2030年相較2005年減量26–30%、2035年減量36–40%目標,並不符合2050年淨零路徑。依據分析,2035年減量目標須提升至52%,方能符合淨零路徑。
二、關鍵部門的具體減量目標與策略 NDC3.0需回應全球盤點結果,針對該國關鍵排放部門(如能源、運輸及工業)訂定具體減量目標與策略。 不符合 草案僅以2030年再生能源裝置量為2019年的六倍回應全球盤點結果,未說明未來能源效率提升目標。針對化石燃料汰除上,也僅說明燃煤發電占比會降到10%以下,並未說明其他化石燃料汰除規劃。更重要的是,針對排碳量最高的製造部門,隻字未提,僅以「數位與綠色產業雙軸轉型」敷衍以對。
三、整體氣候政策可信度與一致性 可加速減量行動以達到目標的確切政策,且需檢討化石燃料補貼、擴大化石燃料生產投資等與減碳目標相悖的政策。 部分符合 雖提出「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涵蓋20項旗艦計畫已達減量目標,但並未確定提出2035年時的碳定價規劃,亦未提出化石燃料補貼汰除與減少海外油氣探勘投資的具體規劃。
四、具有當責性的治理機制規劃 各國應說明氣候變遷的專責機構發揮整合資源以及當責的任務,將NDC落實於國家的整體治理架構,包括地方政府的角色。 不符合 治理機制上僅提及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此諮詢性質為主的機制,並未如何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中跨部會協調機制,提出具體說明。而針對地方政府的角色,僅提及調適執行方案,並未就該如何整合各縣市的淨零自治條例與第三階段減量行動方案落實減量。
五、公正轉型 需評估減量措施的社會經濟影響,進而規劃共融、以人權為本、公平且有序的轉型措施(如包含綠色就業)。且研擬過程 部分符合 草案中雖提及「淨零排放公正轉型勞動議題框架性指引」、「處境不利族群支持措施指引」等措施,但並未提出具體的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且針對再生能源推動以及產業轉型過程的公正轉型議題,並未有制度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