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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水電補貼財團50年 減碳還靠碳費優惠 現行碳費恐不足以達成減碳40%目標

環境部延宕已久的碳費三項相關子法總算於今日(8月29日)終於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收費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然而目前的碳費子法設計,恐成為「紅蘿蔔」大放送,過度鬆綁企業的減碳要求,對於推動國發會於2022年宣示的2030年減碳24±1%,與彭部長日前於環境部升格周年記者會上宣示2032年減碳40%仍遠遠不足。

依照環境部的碳定價機制規劃,碳費直接棄守徵收2024年整年的碳排量,2025年才正式上路。而現行三項子法納入2.5萬噸免徵額、高碳洩漏風險係數(打二折)、且能透過碳權抵扣10-15%不等的收費排放量、並放大國內碳權扣減比率至1.2倍,甚至在公告版本中,延長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可以適用的時間,由草案時2025年後就不能使用,延長至起徵前三年均可使用,此外也放寬了石化業、造紙業、紡織業的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值。
上述設計都將對企業要繳交的「實質」碳費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恐無法發揮有效的價格訊號,提供企業減碳的經濟誘因,進而拖累轉型進程,不僅讓水電補貼超過50年的大型財團,繼續轉嫁社會及環境成本,更連帶影響由碳費作為主要經費來源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和原先預期的規模有所落差,將不足以支應政府後續推動淨零轉型。

碳費五百起徵,碳底價不應低於三百
費率是碳定價政策能否推動企業實質減碳的重要關鍵,我們再次呼籲碳費審議委員會,特別是經濟部代表:
1. 碳價於五百元起徵,並逐年提升與國際接軌。
2. 碳底價(優惠後的費率)需對齊已開發國家的碳定價水準,不低於三百元。若優惠後的碳費價格過低,企業恐需向他國繳納碳關稅,無法讓碳費留在國內做更有效益的運用,有損產業競爭力。

聯合聲明團體: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