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今日(8月12日)上午舉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徵收、減量誘因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運用制度」公聽會,民間團體就碳費制度上路以來的觀察,提出以下六項訴求:

1. 調升碳費800至1200,確保企業履行減碳義務
依據先前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碳費費率應每兩年檢討並調升一次,並建議在2030年達到1200-1800元的費率水準。基於此,環境部應於今年底前公告下一期,亦即2027年及2028年適用的碳費費率,以讓企業有更充裕時間提前準備與因應。穩健且可預期地提升費率除了能強化減碳誘因外,也能提高企業未落實自主減量計畫的成本,敦促企業落實自主減量計畫。參考亞洲鄰國的碳價發展,如新加坡碳稅稅率已達45星幣(約新台幣1130元),並預計在2030年調升至50至80星幣(約新台幣1260至2015元);日本GX-ETS雖採用排放交易制度,亦設有碳價上下限,其中2026年的價格下限設定為1,700 日圓(約新台幣345元)、上限為 4,300 日圓(約新台幣875元),並設有逐年調升機制;韓國ETS在改革後,今年碳價也已上漲約一倍,近期已來到25,000韓元(約新台幣570元),根據韓國Plan1.5指出,預期2030年可達每噸60至70美元(約新台幣1940至2260元)。此外,世界銀行於2026年《碳定價現況與趨勢報告》指出,全球碳價平均已達到21美元(約新台幣680元)。相較之下,台灣碳費目前每噸300元的一般費率仍處於相對偏低的水準。此外,隨著越來越多國家開始研議或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的情況下,國內碳價的提升將有助於將碳成本留於國內做減碳投資使用。
若要在2030年前逐步達到每噸1,200至1,800元的建議水準,下一期(2027至2028年)費率有必要進一步調升。若採階段式調升路徑,應考慮將下一期一般費率提高至每噸800至1,200元,並於2029至2030年再進一步調升。另外考量到已有接近九成的工廠都已申請並通過自主減量計畫的審核,一般費率的提升對於這些工廠而言並不會產生直接影響,更有助於推動其餘未申請的59廠加入自主減量計畫的行列,規劃至2030年的減碳路徑。
2. 檢討技術標竿削減率,提高企業減碳量
目前適用優惠費率B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標準過於寬鬆,讓許多企業得以輕鬆過關省下大筆碳費。檢視自主減量計畫指定目標申請狀況,可發現共有33家企業(43廠)在2025年就已經達到2030年目標年指定目標,其中20大排碳大戶包括中油、南亞塑膠麥寮總廠及台塑石化都在2025年即可達到2030年的指定目標,未來四年根本不用再努力減碳。在申請優惠費率B的工廠中,有285廠的減量幅度低於10%,其中20大排碳大戶就佔了79廠。跟繳交一般費率相比,申請優惠費率B幫助這些20大排碳企業節省了將近170.5億的碳費費用,另外有140廠的減量低於1萬噸,其中20大排碳企業雖僅佔6廠(台灣美光記憶體一廠、台積電三廠、長春石化一廠、正隆一廠),但也幫助這些企業節省了將近5,700萬的碳費費用。
從上述計算可以得知,優惠費率B的指定目標並不算嚴苛,且相較於最初草案,最終子法有放寬標準的情形,使多數企業皆可達標,甚至部分企業可以輕鬆達標。故建議應該重新檢討適用優惠費率B的技術標竿削減率。
3. 公開減量執行報告,減碳進度全民監督
自主減量計畫是碳費制度中的關鍵配套措施,大幅度免除企業本應承擔的碳費義務,然而若要確保減量成效落實,仍須進一步強化資訊公開透明度,並搭配穩健費率調升機制。
環境部已上線「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公開平台」,但自主減量計畫相關資訊公開性仍有不足,建議應進一步揭露各年度指定目標、核定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查核方式、年度執行報告以及個別措施的預估年削減量及減量措施預算經費表,以提升資訊完整性。其中,揭露年度執行報告有助於公民社會追蹤企業減碳進度,也有益於各界評估自主減量計畫施行成效。另外,公開預算經費表有助於掌握各產業的減碳成本,並作為碳費費率調升路徑的參考依據。同時,在資訊可取得性及品質方面亦有強化空間,方能確保政策效果及提升外界監督效能。
另外,若細觀減量措施目前的公開資訊,可以發現目前公開的程度參差不齊,以二十大排碳大戶為例,僅有5%的減量措施說明完整度相當清楚,仍有半數的減量措施說明不甚清楚,甚至在再生能源使用上,僅說明工廠有使用綠電、再生能源,卻未描述使用的種類、方式及數量,故建議應建立最佳揭露範例,並統一揭露的格式,以促進整體的資訊透明和品質,如此才能落實大眾監督的效果。
4. 碳費應優先用於不利處境群體的調適支持
碳費收入有限,為提高碳費使用正當性,建議參考美國加州碳交易收入用途規定,要求收入的至少35%必須用於使脆弱群體受益的專案。韓國碳中和基本法目前取得跨黨派共識的修法方向,也要求韓國碳交易收入應該用於氣候弱勢族群的災害預防和支援措施,建議後續縣市政府減碳補助子法應加入「對轄區內不利處境群體支持程度」之競爭性計畫指標。碳費用於調適計畫也應納入「優先使不利處境群體受益」之使用原則。從排碳大戶收到的碳費用於最容易受到氣候災害衝擊的群體不但更符合氣候正義的價值,也更能讓社會看見碳費的效用,有助增加民眾對碳定價的支持。
5. 提高碳費總收入,以低碳創新政策協助產業減碳
目前碳費僅年收入49億,且只有約20億可用於事業和縣市政府減碳補助,這樣的預算規模只能補助事業採用市場成熟度極高的減碳技術與設備,但這類選擇的創新性與前瞻性較低,多數屬於企業本身可負擔的範圍。若參考歐盟以碳交易收入建立的創新基金,每年預算約30到48億歐元,更能夠將自身定位為低碳創新的產業政策,投資事業發展市場成熟度中等,但未來減碳潛力高的解決方案,包括氫能、電池、儲能、CCUS與電氣化。要放大碳費減碳補助的效果,建議應設法提高碳費總收入,並參考歐盟創新基金將其定位為協助低碳創新的政策工具,讓碳費成為台灣產業超前布局低碳轉型的墊腳石。
6. 碳費補助辦法應納入公正轉型指標,驅動企業實踐衝擊盤點、利害關係人協商、勞動力轉型規劃等公正轉型行動
台灣碳費制度下允許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以換取優惠費率,減少繳納碳費負擔,然而自主減量計畫涉及生產技術與製程的改變,卻未能在計畫申請時要求企業落實公正轉型。故在以碳費收入協助企業導入低碳製程與技術的同時,建議應在《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實施要點》或後續將針對中央部會和縣市主管機關的補助辦法中進行補強,具體做法包括在申請文件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載明事項」、「其他經本署指定之證明文件」或審查階段納入公正轉型相關指標與考量。例如企業應與勞方就低碳轉型路徑進行協商,確保受影響利害關係人作出知情決策、盤點製程改變對人力與技術需求的影響、提出勞動力轉型規劃等方能獲得全額補助,或有提出相關內容的企業在審查階段可獲加分等。而溫管基金提撥2億元供各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淨零公正轉型計畫」的部分,亦應確保其計畫內容能有效降低勞工就業衝擊、落實尊嚴勞動原則、強化社會溝通、支持各利害關係族群等,而非單純以協助企業導入低碳技術作為公正轉型措施,方能驅動企業與產業採取積極公正轉型行動,真正落實公正轉型。
圖片來源:淨零同行:台灣企業公正轉型義務檢視報告
聲明團體: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環境部書面報告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公聽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