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本週五(12日)就「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三項碳費子法相關草案召開研商會議。目前草案內容納入高碳洩漏風險係數、2.5萬噸免徵額,且能透過碳權抵扣10-15%不等的收費排放量、放大國內碳權扣減比率至1.2倍,這些設計都將對企業要繳交的「實質」碳費價格已產生重大影響,恐無法發揮有效的價格訊號,進而拖累轉型進程。
對此,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發布「防堵漏洞,加速轉型——臺灣碳費制度設計十大建議」報告,綜整國內外的碳定價研究及他國實務經驗,提出十大建議供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呼籲政府完善碳費制度設計,推動有效碳定價,加速台灣淨零轉型。
完善中長期碳定價制度規劃並以整年為基礎徵收,碳費收入應公開透明
針對碳費政策的整體原則,我們呼籲:
1. 碳費價格應該更具企圖心,且應完整地規劃碳定價政策的中長期制度,包含費率調漲路徑、起徵門檻下降期程等,為產業提供明確指引,提早準備,避免未來面臨更嚴峻風險。
2. 碳費應如期開徵,基於排放者責任、減量目標、及溫室氣體排放對人權造成侵害等重大公益理由,維持整年(2024年)為基礎徵收,不應按月份比例徵收。
3. 碳價收入妥善利用對於經濟發展及低碳轉型皆有正向影響,在碳價收入使用上,政府應公開透明,並與利害相關者保持對話與溝通,增加政策接受度,並確保收入用於創新低碳技術發展及公正轉型,為長期的淨零轉型奠定基礎。
碳費五百起徵,碳底價不應低於三百
費率是碳定價政策能否推動企業實質減碳的重要關鍵,我們呼籲:
4. 碳價於五百元起徵,並逐年提升與國際接軌。
5. 碳底價(優惠後的費率)需對齊已開發國家的碳定價水準,不低於三百元。若優惠後的碳費價格過低,企業恐需向他國繳納碳關稅,無法讓碳費留在國內做更有效益的運用,有損產業競爭力。
6. 優惠費率應給予「減量目標超越國家目標」之企業,且相關資料需公開透明,包含各產業技術標竿削減率目標的訂定依據、評估資料、各產業主要製程產品的碳排平均值與標竿值等,使外界得以評估其合理性。
7. 碳抵換無法取代企業內部減碳,應嚴格限制抵扣比率上限5%,並屏棄先期專案之使用,且不應放大國內減量額度其扣減比率,以免損害碳費減量成效。
建立「真正公平的企業競爭環境」,勿弱化企業氣候責任
配套措施應著重在為低碳技術建立可公平競爭的環境,而非成為企業推卸減碳責任的漏洞。我們呼籲:
8. 碳費訂定秉持污染者付費原則,應刪除碳洩漏風險係數值及2.5萬噸免徵額,避免產生污染者不付費情況,並加速台版CBAM相關規劃。
9. 若要保留備受爭議的碳洩漏風險係數值,至少要明定三期階段調整的具體時程、條件,並與歐盟CBAM接軌,在2034年前完全退場。
10. 碳定價不足以達到淨零轉型,為消減難減排產業轉型阻力,需搭配一整體性的產業轉型戰略及政策工具。
聯合聲明團體: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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